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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编辑:大憨 等级:默认等级
发布于2005-12-22 13:21 被读423次 【字体: 】〖 访问论坛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称“新办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就新办法的出台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

    问:此次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作出的?
    答: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方针。1998年,制定下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该办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汇算清缴的主体不明确,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汇算清缴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在税收征管中,实际上把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截然分开,造成纳税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的汇缴新机制始终难以建立,大部分地区的基层税务机关仍然在汇算清缴中承担着“纳税人保姆”的职责,致使汇缴主体不明确,难以明确界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汇缴中的法律责任。
    二是年度纳税申报期限较短,申报质量难以保证。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但在2月15日前,企业部分相关财务事项可能尚未完结,有的财务报表尚未完成,加之年终岁末事务多,难以进行准确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同时,企业所得税减免和有关税前扣除等事项一般都在年度终了一定期间才能办结,往往审核、审批时间的滞后也影响年度纳税申报。因此,在税收征管中,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可能出现未批先扣、申报不实、被动偷税的现象;税务机关由于纳税申报时限临近,容易出现审核不严、流于形式,加大了执法风险。
    另外,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的规定,对汇总纳税及其成员企业的申报,有相当大的难度。由于汇总纳税企业层级过多,且核算复杂,规定其总机构在年度终了45日内申报所得税是无法做到的,而各层级分支机构的汇总报送时限也没有做具体明确。在税收征管中,各地税务机关关于申报时限有各自的规定,由于不同层级之间的申报时限要求不同,造成了征纳双方的矛盾。
    三是汇算清缴程序不规范,汇缴检查流于形式。现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但此时纳税人汇算清缴还未结束,即使检查出问题也不能对纳税人进行相应处罚。另外,总局曾规定汇算清缴检查面不得低于40%,并要求各地上报检查情况,而面对每年迅速增长的户管和相对数量少的检查人员来讲,矛盾则更加突出,使汇算检查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流于形式。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出台了新办法。

    问:此次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是:“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
    明确主体,就是要准确定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的角色,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即:纳税人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对全年应纳的所得税进行自核自缴;税务机关是汇算清缴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者,应研究规范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对纳税人汇算清缴进行政策解释和程序辅导,对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
    规范程序,就是要统一和规范征纳双方各自在汇算清缴中的业务流程和工作步骤,完善汇算清缴文书,完备汇算清缴手续,保证汇算清缴工作严密、有序地进行。
    优化服务,就是要求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内切实履行职责,改进服务方式,建立快捷、有效的纳税服务体系,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以优质服务促使纳税人汇算清缴质量的提高。
    提高质量,就是要通过评估、检查等手段,提高纳税人汇算清缴的真实性、准确性。这是完善汇缴的落脚点,核心问题是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

    问:经过修订的新办法体现了哪些新特点?
    答:总体上看,此次修订涉及的内容很多。概括起来,“新意”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同时,为明确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新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新办法同时明确了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无论盈利和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新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工作中的职责,包括及时受理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逻辑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及时办理应补、应退(抵缴)税款等工作。
    二是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新办法第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上述规定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从而有利于让纳税人有充足的时间收集有关纳税资料、办理税前扣除申报手续、自行进行纳税调整;有利于税务机关做好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服务工作;也有利于申报与缴税同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并可以准确界定纳税人欠税、偷税的法律责任。
    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因寿险业务涉及保费的精算,所需时间较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0]185号)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税务管理行为。新办法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涉及的税务管理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一方面,规范了企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行为。新办法第七条明确了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报表、资料的具体范围。另一方面,规范了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行为。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税务机关各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四是增加了优化服务的规定。新办法第十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减、免税或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汇缴期内,发现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允许其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新办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宣传和服务,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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