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 内 搜 索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居家理财网 等级:默认等级
发布于2006-10-14 01:42 被读1492次 【字体:大 中 小】〖 访问论坛
〗
|
|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今年营业税新政出台后产生了积极的调控效果,房地产市场上二手房的投机性买卖有所减少,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新增的无偿赠与住房行为。经了解,其中部分是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掩盖买卖交易行为以偷逃税款。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发文,涉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契税和印花税的管理,以及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等相关措施,目的就是为解决假赠与偷逃税款的问题,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作出无偿赠与声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并对如何确定以这两类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问题加以区分。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
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营业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以一般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仍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此外,为保证税收管理贯穿从无偿赠与行为发生到受赠住房再次销售的整个过程,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将掌握的无偿赠与信息与公证机关、房管部门比对,争取加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纳税评估工作等措施,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后续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假赠与偷逃税款。
来源:中国新闻网
 (您想天天免费看到如此及时全面的资讯吗?请点击此处将居家理财网加入您的收藏夹就可以了。点击此处将居家理财网设为您的上网首页。)
居家理财网--
www.jj86.com |
|
|
※非常感谢您阅读本页!※※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行为依据※!暂无相关专题
上一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全文) 下一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
共有评论 0 条 网友评分 查看全部
|
|
| 版权申明 |
1、 发表文章作品必须依法行事;所有文章及相关评论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2、 本站刊登该文章只为交流之用,无任何营利目的,如有侵犯或不妥,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3、 原创文章或评论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转载的文章及其它作品,版权归原发表单位及作者所有。
4、 由于来自于网上部分文章无法查证原作者和出处,如署名或出处有误,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5、 如果转载,务必注明作者与出处;从本站转载请标注:文章来源:居家理财网
论坛内容更精彩,欢迎参与讨论交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