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首页 理财故事 专家点金 精打细算 我家财经 参考案例 生活 黄金 银行 保险 外汇 股票 基金 债券 期货 彩票 社保
论坛 创业人生 答疑解惑 商机无限 名人之路 科技致富 职场 收藏 古玩 字画 邮品 赏石 珠宝 旅游 汽车 科普 法规
网址 家居装饰 时尚丽人 家庭健康 大众饮食 电脑网络 数码 建站 娱乐 笑料 图片 文学 文摘 游戏 轶事 影音 链接
    首 页  理财之道  激情创业  银行保险  证券投资  收藏博览  消费指南  政策法规  休闲娱乐  科技之家  网站社区  
  当前位置:首 页 >> 政策法规 >> 其它法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
热 门 排 行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最 近 更 新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
建设部出台二套房贷配..
信产部:《互联网视听..
安全生产违纪行为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
中纪委关于禁止利用职..
北京:《机动车交通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推荐
相 关 链 接
理财 基金 债券
金市 汇市 保险
收藏 期货 银行
     
最 新 推 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推荐
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推荐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推荐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推荐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推荐
如何写业主委员会委托..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推荐
禁止传销条例11月1日..推荐
站 内 搜 索
关键词

搜索方式

搜索范围

精确匹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

来源:居家理财网 等级:默认等级
发布于2007-05-16 07:43 被读153次 【字体: 】〖 访问论坛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 中国政府网



<< 1 2 >>

(您想天天免费看到如此及时全面的资讯吗?请点击此处将居家理财网加入您的收藏夹就可以了。点击此处将居家理财网设为您的上网首页。)
  居家理财网-- www.jj86.com

※非常感谢您阅读本页!※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行为依据※!暂无相关专题

上一篇: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共有评论 0 条 网友评分 0分 查看全部

【发表评论】 评分: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版权申明
1、 发表文章作品必须依法行事;所有文章及相关评论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2、 本站刊登该文章只为交流之用,无任何营利目的,如有侵犯或不妥,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3、 原创文章或评论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转载的文章及其它作品,版权归原发表单位及作者所有。
4、 由于来自于网上部分文章无法查证原作者和出处,如署名或出处有误,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5、 如果转载,务必注明作者与出处;从本站转载请标注:文章来源:居家理财网
论坛内容更精彩,欢迎参与讨论交流!
网址大全 网上投稿 广告服务 服务条款 人才招聘 笑话大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友情链接 网站建设
本站永久域名:☆www.jj86.com Rss 2.0
      Copyright © 2004-2005 居家理财网 All Right Reserved.吉ICP备05003931号
     
 推荐↑ 关闭╳
 推荐↑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