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 内 搜 索 |
|
|
|
 |
|
|
|
|
军人、军嫂养老\医保缴费新规定
来源:新文化报 作者:录入:晓青 等级:默认等级
发布于2005-12-29 12:27 被读1445次 【字体:大 中 小】〖 访问论坛
〗
|
|
本报讯(记者 王瑾) 日前,沈阳军区联勤部与东北三省劳动保障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东北三省军地社会保险衔接进行了新规定。
军人养老、医疗保险的规定
养老保险 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企业,由所在部队后勤财务部门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入本人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 军人服役年限视为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将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义务兵退役时,尚未找到工作单位的,或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
随军配偶的“三险”规定
养老保险 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停止领取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
医疗保险 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参加地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可转入部队后勤财务部门,个人不再享受地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 随军配偶失业后,参加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应在参保地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也应转迁到其配偶所在部队后勤财务部门。 (您想天天免费看到如此及时全面的资讯吗?请点击此处将居家理财网加入您的收藏夹就可以了。点击此处将居家理财网设为您的上网首页。)
居家理财网--
www.jj86.com |
|
|
※非常感谢您阅读本页!※※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行为依据※!暂无相关专题
上一篇:未婚先孕 能够享受产假吗 下一篇:涉外继承适用的法律规定
|
共有评论 0 条 网友评分 查看全部
|
|
| 版权申明 |
1、 发表文章作品必须依法行事;所有文章及相关评论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2、 本站刊登该文章只为交流之用,无任何营利目的,如有侵犯或不妥,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3、 原创文章或评论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转载的文章及其它作品,版权归原发表单位及作者所有。
4、 由于来自于网上部分文章无法查证原作者和出处,如署名或出处有误,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5、 如果转载,务必注明作者与出处;从本站转载请标注:文章来源:居家理财网
论坛内容更精彩,欢迎参与讨论交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