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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单位无故辞退应该怎么办?
来源:居家理财网 等级:默认等级
发布于2008-04-25 07:10 被读108次 【字体:大 中 小】〖 访问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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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有一件事想请教请教,本人自2003年8月起在一政府机关做司机至今,开始每月工资仅300元,现在450元,单位一直没有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即使2008年1月《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至今也没有与我签定劳动合同,而且现在又无故将我辞退,没有与我协商,也没有什么说法,更没有任何补偿。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单位给你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你可以要求单位补偿差额。从2008年1月1日起,单位如果不与你签订合同,则每天要支付双倍的工资。还有,单位如果将你辞退,则要补偿你5个半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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