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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起点不得低于5万元
来源:居家理财网 等级:默认等级
发布于2008-04-15 07:14 被读4次 【字体:大 中 小】〖 访问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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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中国银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细化政策和部署检查两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
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涵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通知还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应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代理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
来源:北京商报 (您想天天免费看到如此及时全面的资讯吗?请点击此处将居家理财网加入您的收藏夹就可以了。点击此处将居家理财网设为您的上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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