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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保险维权要避开四个陷阱
来源:居家理财网 等级:默认等级
发布于2008-03-17 08:48 被读23次 【字体:大 中 小】〖 访问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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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嘉宾
复旦大学保险研究所所长、保险系主任徐文虎
世德贝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栾成校
平安人寿广州越秀支公司培训部负责人陈顺
条款不明导致理赔难、代理人员存在销售误导或告知不详、退保损失大……不少消费者都遭遇过这样的尴尬,明明为了买个放心,结果却带来更大烦扰。针对被保险人在投保、理赔、退保中所遇到的典型困扰,本报特甄选5个真实投诉案例,并给出相应的公司回应及专家意见,希望为您的维权之路提供参考。
投保篇
缴纳首期保费=保单生效?
[案例]
吴小姐去年出差时经当地招商银行柜台人员推荐投保了"××大都会吉祥一生终身重疾保障计划"。按照该银行人士的介绍,保险公司需要扣除吴小姐1100元作为定金,但吴小姐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改变主意,保险公司不会收取任何费用,超过10天也只需收取一定手续费,但需要自行到银行签署退保协议。
吴小姐质疑为何不出具保单就要先交定金,该销售人士解释称,详细保单需要经公司审核后才能出具,并又请吴小姐签署了一份个人资料登记。事后吴小姐觉得这笔保单不划算,决定取消保单。但由于吴小姐原本所在的城市未设招商银行,她在超出犹豫期去办理取消保单时才被告知只能退回约200元,原因是保单已经生效,被扣除的1100元也已经成为保费。吴小姐认为,银行销售人员在她签署正式保单前就扣除了费用,并且并未告知她如果超出犹豫期退保,所谓定金费用将自动转换为首期保费,使她在糊里糊涂的情况下就签署了保单,现在要自己承担退保的损失非常不合理。
●回应
"定金"说属无稽之谈
××大都会表示,按照公司正常操作,投保人签署了保单就表明已经认可保单上的一切条款。从公司内部调查资料来看,吴小姐这份保单成立的所有条件都是成立的,并且有吴小姐本人的签名。从银保保单生效流程上来说,投保人认可该保险后会签署一份投保意向书,相当于对保险公司的投保要约,并由银行代收首期保费,首期保费此时并不流入保险公司账户。之后,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资料进行核保,并送达正式保单。此时,投保人依然拥有10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10天内放弃投保,发出要约时所缴纳的首期保费将全部退还投保人。若未作特别说明,公司将默认其合同有效并扣除首期保费。
按照公司要求,保险销售中不会出现所谓"定金"的说法,从目前的调查来看,也没有证据表明银保销售人员使用了"定金"一词。公司将与吴小姐做进一步沟通和核实。
●专家点评
当事双方各打五十大板
造成这样的事情双方均有责任。虽然签署投保意向书后由银行代收的金额并不意味着保单生效,但由于投保人往往对于保险专业知识知之甚少,难免会质疑未见保单为何要缴费。因此保险公司不能默认客户已经了解公司的操作惯例,而是应履行告知义务,令客户充分了解其购买产品的承保范围、购买流程、理赔办法等。而作为投保人,在正式保单送达后,必须认真阅读所有条款,如有异议则应在犹豫期内提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理赔篇
高原反应是否属于意外险范畴
[案例]
据《检察日报》报道,2005年底,广东的邹老先生来到四川旅游,在旅行社签订合同并交纳了20元由华安保险公司承保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保险金额12万元。当天,邹老到达海拔3000米的景区时,突然感到头痛、胸闷,紧接着呼吸急促,导游立刻送邹老到医院就诊。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邹老不幸辞世。邹老的儿子事后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事宜均遭拒绝。邹老家属遂将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华安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2万元,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回应
高原反应非死亡直接因素拒赔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性的、非本人意愿的事件"。高原缺氧是可以预知的,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告知邹老可能产生高原反应,而且他年事已高,身体不够健康,却没有引起本人足够重视,所以这起事故并非"意外"。同时,邹老虽然是因高原反应住院治疗,但高原反应并非引发邹老死亡的直接因素,邹老本人身体欠佳才是根本原因。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邹老年近七旬,旅行社已经告知他有产生高原反应的可能性,他应当知晓这一情况。住院证明书中已写明:入院诊断为右侧大脑半球梗塞,后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大脑梗死伴出血、颅内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统衰竭,而死者家属未能举证邹老死亡系意外,所以对其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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